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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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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治理及運作情形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內部稽核經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建立總稽核制,總稽核職位等同於副總經理。
本公司設置稽核室,隸屬於董事會,稽核室目前配置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共十一人(含總稽核),辦理金控公司及母子公司相關內部稽核工作。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之運作

  1. 依據稽核計畫,每年至少辦理本公司一次一般業務查核及一次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專案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子公司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專案業務查核,並依照子公司綜合風險之高低、業務屬性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狀況來配置查核人力及天數,綜合風險高、業務屬性較複雜、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較差之子公司,所需之查核人力及天數相對較高。
  2. 本公司總稽核以獨立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執行情形。
  3. 本公司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子公司稽核人員,共同辦理本公司之一般業務查核及子公司之專案業務查核工作。
  4. 本公司總稽核負責督導本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及評估作業。
  5. 本公司總稽核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之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事會考核結果後,送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6.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於必要時,參與本公司組織規程及各項業務法規之修訂。
  7. 本公司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改善辦理情形持續追蹤覆查。
  8. 其他交辦事項之專案查核工作。

三、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之核定方式

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條明定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除總稽核外由總稽核簽報董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