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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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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治理及運作情形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組織

  1. 本公司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目前配置專職之內部稽核人員共十二人(含總稽核)。
  2. 本公司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職位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之運作

  1. 本公司依據稽核計畫,每年至少辦理本公司一次一般業務查核及一次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專案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子公司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專案業務查核,並依照子公司綜合風險之高低、業務屬性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狀況配置查核人力及天數。
  2. 本公司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與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持續追蹤覆查。
  3. 本公司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
  4.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5. 本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單位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並由內部稽核單位將溝通情形每年向董事會報告。
  6. 本公司總稽核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7. 本公司內部稽核必要時,參與本公司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
  8. 其他交辦事項之專案查核工作。

三、內部稽核人員任免、考評、薪資報酬之核定

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條明定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除總稽核外由總稽核簽報董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