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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澄清稿

106年05月25日

有關特定媒體於今年5月25日刊登之五問「兆豐案」乙文,因投書人之片面意見多有臆測誤解之處,為維護本行商譽,特此鄭重澄清如下:

一、美國紐約州法令將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資訊列為機密,係經由其立法程序而訂,本行須遵守當地國法令辦理。
二、本行從無涉入幫助洗錢交易之情事,據NYDFS之合意令已明載本行係因交易監控系統不足等因,致受裁罰。本行為此全面調整組織、強化內控及法令遵循,並更新洗錢防制監控系統,期符合美國高標準之法令要求。
三、本行提交予NYDFS之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往來明細金額誤繕乙節,係因當時囿於時間急迫且資料量龐大等因素,分由數位同仁以人工方式製表,於彙總繕謄時不慎誤植,本行發現後立即更正,並獲NYDFS諒解。
四、本行箇朗分行開戶帳戶資料未齊全部份,及前開帳戶相關之2012年間174筆退匯交易,台北地檢署已查明事實:係因該等帳戶開立後,尚待客戶補齊資料,惟巴拿馬銀監局2011年要求清理客戶帳戶時,分行尚未能補齊資料且無法聯繫上客戶,故予關戶,致後續匯入之款項均遭退匯,亦即係因未能落實認識客戶(KYC)及盡職調查(CDD)之疏失,與協助洗錢交易之犯罪行為截然不同。詎料投書人忽視檢調偵查結果,武斷指稱本行涉及洗錢或幫助洗錢云云,誠屬扭曲,絕非事實。
五、末本行嚴正聲明,去年度遭DFS裁罰之原因係因未符合美國防制洗錢相關法令之高標要求,絕無涉及洗錢或幫助洗錢等犯罪情事。本行正戮力進行改善,全方位提升遵法文化,望各界提供理性建言並尊重檢調偵查結果,勿再以不實言論詆毀本行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