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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澄清稿

106年6月26日

茲有電視媒體於其節目中對本行與前授信戶TMT PROCUREMENT CORP (以下稱借款人)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敘作之授信案(以下稱本授信案)提出相關質疑,本行謹就上開質疑澄清說明如下:
1.按銀行業授信案之核決層級,各個銀行均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銀行業並無一致性之規定。本行有關本授信案之核決層級為常務董事會,故本行依規提報常務董事會通過後,方簽訂授信契約,該節目來賓稱核決層級應為分行經理(嗣改稱核決層級應為董事會),應是不了解本行規定所致。
2.本授信案係臺灣海陸運輸集團因集中購買集團船隊所需油料,由其關係企業即借款人向本行申請開發信用狀及購料貸款額度,考量該集團當時船隊規模居國內第一,且本案授信用途明確,以集團營收及船舶租金收入為還款來源,案下並徵提集團負責人及國內營運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嗣後隨額度增加另增提船舶一艘為擔保品。
3.本行於催收未果後,原擬拍賣案下擔保品即船舶,惟TMT集團(包含借款人)向美國法院聲請破產保護(Chapter 11),本行及其他債權銀行訴追及拍賣擔保品受制於美國法院破產程序而無法進行。鑑於破產程序冗長,為免船舶價值減損,本行採與其他債權銀行相同之方式,亦即依公開程序將本授信案之債權出售予第三人(即買方),出售後債權回收將近九成。至於買方嗣後就該債權如何處理,為買方之權利,本行無權置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