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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聞稿

105年09月2日

有關媒體報導兆豐銀行與中央投資(BVI)公司授信往來情形,謹澄清如下:
一.有關媒體報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本行)於無擔保借款下,對中央投資公司海外OBU核貸美金伍仟萬元乙節,經查本授信案之敘做係徵提以複委託方式【原受託人為兆豐證券(香港)】保管股票為條件並符合一般授信流程,該
授信案並須憑在本行信託部受託保管帳戶內股票按一定比例動用。
二.按本授信案係102年6月初貸用以償還借款人於金融同業之貸款,目前動用餘額為美金兩千萬元,繳息正常,借款到期日為民國106年2月,目前保管帳戶內股票市值約新台幣31億元,市值遠高於借款餘額。
三.本行已停止借款人動用額度,契約屆期亦將不再續約,且借款到期即要求借款人還款,倘無法依約清償,將依據本行與借款人及複委託受託人【目前兆豐證券(香港)雖已出售,惟承買人香港金融數據資本有限公司(FDT)須概括承受該指示】簽訂三方協議書之約定,若經催告仍未清償,即指示複委託受託人將證券帳戶內之股票提出逕行交付本行處分,並以處分款項清償借款。
特此鄭重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