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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就本行與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FED)及伊利諾州金融廳(IDFPR)簽署裁罰令所提質疑之說明

107年1月23日
有關媒體對本行2018年1月17日與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下稱FED)及伊利諾州金融廳(下稱IDFPR)簽署裁罰令乙事,質疑本行對2016年8月19日簽署之NYDFS合意令均未改善等相關問題,謹說明如下:
一、為何兆豐銀行認為FED裁罰令與NYDFS合意令為同一舊案?
1.金檢資料期間重疊:
FED裁罰令包含三家美國分行,檢查基準日分別為紐約分行2016年6月30日、矽谷分行2016年9月30日與芝加哥分行2016年12月31日,其中矽谷與芝加哥分行之檢查基準日雖在合意令簽署日之後,惟檢查資料期間大部分涵蓋合意令前之期間。
2.主要裁罰缺失類型相同:
NYDFS合意令裁罰範圍限於其所監理之紐約分行,FED則屬聯邦層級之監理機關,裁罰範圍及於美國地區分行,故本次FED裁罰之分行尚包括芝加哥及矽谷分行。惟FED裁罰令指出三家分行之缺失,係屬NYDFS合意令簽署前已普遍存在於本行美國地區分行之風險控管及洗錢防制制度缺失,與NYDFS合意令指出之缺失類型相同。
綜上,FED裁罰令與NYDFS合意令係不同監理機關對期間重疊、缺失類型相同之案件所為之裁罰。
二、FED裁罰令及NYDFS合意令之改善計畫都一樣,兆豐是否被NYDFS裁罰後均未進行改善?
1.FED裁罰令係根據分行2016年檢查結果,並非分行現況。
FED裁罰令有關紐約分行部分,係依2016年檢查結果,即檢查基準日2016年6月30日前存在於紐約分行之缺失,裁定分行應提出改善計畫,而非依分行現況所為之裁處,更非表示FED認為本行迄2018年1月裁罰時仍未進行改善。
2. NYDFS合意令改善計畫係於2017年2月提交,晚於FED檢查基準日。
本行係於簽署合意令後,依NYDFS指定獨立法令遵循顧問出具之檢視報告,並綜合相關金檢缺失後,於2017年2月提交改善計畫,其改善效果無法追溯及於紐約分行於2016年6月30日前存在之缺失。
3.2016年以前美國地區分行均同樣存在類似缺失。
合意令改善計畫係於2017年2月提交,美國地區其他分行方比照進行改善,故芝加哥分行及矽谷分行2016年之前亦存在類似缺失未及改善。
4.本行投入改善狀況實獲FED肯定。
本行董事長與總經理上任後,多次主動拜訪聯邦準備銀行及分行所在州政府金融監理機關,歷次拜會時主管機關對本行之改善方向均表示肯定,FED於裁罰令中亦肯定本行目前已進行強化公司治理、以及承諾改善美國三家分行之營運監督與法遵計畫的決心(詳FED裁罰令第3頁)。除此之外,矽谷分行已積極完成缺失改善,主管機關於2017年11月進行年度檢查,並未再發現新缺失。另,NYDFS指定之獨立監督人於2017年11月底來台訪查,亦肯定本行總行目前之缺失改善計畫初步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