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持股申報宣導

重申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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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重申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發文日期 2005/5/27
發文文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298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內文 主旨:重申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先報經核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金融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超過15﹪者,應事先依90年6月28日台財融(一)字第90707141號令訂定之「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檢具相關申請書件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本會核准。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50﹪、75﹪者,應事先依90年10月29日台財融(一)字第0901000158號令訂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或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該公司報經本會核准。
法規狀態 制(訂)定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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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別 其他
機構類別 銀行, 金融控股公司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