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持股申報宣導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之宣導措施及查核流程標準程序

針對近期部分特定人及其關係人擬持有金控公司或銀行之股權逾10%或15%,應事先主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情事,在法律適用上多所疑問。金管會表示,依據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條第5項規定:「前二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該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歸戶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辦理,其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與銀行法相同,但有關併計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部分較銀行法之規定尚增加以下三類:(1)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關係企業持有者;(2)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者;(3)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關係企業持有者。
為有效落實前揭法令之執行,未來金管會將加強事前之宣導,以避免部分擬取得經營權之金控公司及銀行股東因不瞭解相關規範而遭處分,另一方面,金管會亦已製作查核流程標準程序,以有效查核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及金控公司股權之情形。對於未依前揭規定申報者或經審核不適格者,金管會將視情節輕重,處以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規定不得增加持股、限制其表決權等處分,另違反規定者將因涉及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列為可否擔任金控公司負責人事由之考量。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未來採取之相關宣導措施主要包括:(一)於金管會及銀行局網頁設置專區,宣導相關規定及提供相關申請書表供下載。(二)函請台灣金融研訓院納入公司治理相關課程。(三)函請銀行公會協助宣導相關規定及督導金控公司及銀行加強宣導。(四)通函各金控公司及銀行依下列方式加強宣導:1於各金控公司及銀行網頁設置股東專區,宣導相關規定及提供相關申請書表供下載。2於有選舉案之前一年股東會,排入股東會報告案,提醒股東注意。3決定股東會開會日之該次董事會對外說明或以發布新聞稿方式辦理。4股東會前60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10日內,針對持股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股東注意。金管會並將請集保公司自95年1月1日起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如附表)
此外,對於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持股逾限而未予申報者,金管會將採取之查核步驟如下:(一)函請當事人說明並告知相關法律責任。(二)查核交易資料、持股資料、委託書徵求資料等,並函請當事人及關係人說明。(三)進行必要之實地查核。(四)依董監事選任狀況查核並進行必要之實地查核。至銀行部分,因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之範圍較為明確,其查核流程則較金控公司部分省略(一)藉由交易資料歸納關係人族群。(二)依委託書徵求情形研析是否為關係人。(三)依董監事當選狀況研析等查核程序等步驟(詳查核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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