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控公司持股申報宣導 |
資料表格
| 標題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6條 |
| 內文 | 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 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
| 法規沿革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