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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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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5條
內文 金融控股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 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經理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及金融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者。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法規沿革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