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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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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17條
內文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有不符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得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止。
法規沿革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