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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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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13條
內文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得兼任子公司職務。
前項之兼任行為及個數應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間監督機制之必要範圍為限。
第一項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兼顧集團內管理之制衡機制,確保股東權益。
法規沿革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