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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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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11條
內文
金融控股公司現任負責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訂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當然解任。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法規沿革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